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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卷 第二十六章 内阁负责制

    《大明崇正律》才念完第一段,皇极殿前的文武百官已经惊的目瞪口呆了,皇上竟然制定一部法典来规定自己的具体权力,而且还规定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这未免有点太夸张了吧,谁又能管的了皇帝,他不遵守你又能怎么样!

    有权利就有义务,这对穿越而来的朱慈炅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他定下这些规矩的目的就是怕自己的子孙后代中有人无法无天,一顿乱搞,把好好一个大明帝国给整垮了。

    至于谁能管的了皇帝,那自然是皇帝他老子。

    接下来,第二段就是关于皇位继承人的规定。

    这段第一条又把下面的文武百官给惊到了,因为这一条规定,皇位继承人是由皇帝选定的,没有立长不立贤这一说!

    这个皇位继承人的问题可是把大明给折腾惨了,当初神宗万历皇帝就是因为这个和群臣闹翻了,不知道罢免了多少朝廷大员,光首辅就干下去四个,把个朝廷折腾的乱七八糟,到最后他甚至用消极怠政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以致大明国势日衰,可以说崇祯朝大明的灭亡就始于那场国本之争。

    朱慈炅立这个规矩的意思就是,以后,没什么好争的,皇上要立谁是皇上的事,其他人不要没事找事。

    当然,并不是说他就认为福王朱常洵比光宗朱常洛要强,在智力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能力主要还是要靠后天培养。

    接下来,他就规定了皇位继承人的培养问题,大概意思就是皇帝要对其皇位继承人进行规定次数的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不但詹事府要惩罚,连皇位继承人都要惩罚。

    至于具体的惩罚细则《大明崇正律》里面就没有详述了,他后面还会定一个继承人的培养细则,详细规定皇位继承人的培养方法和考核方法,甚至,他还会规定,如果考核发现制定的皇位继承人真是个扶不上墙的阿斗,那就废了重立一个!

    他能为子孙后代考虑的也只有这么多了,如果都有这么详细的规定了,他的后代中还有人硬要把个饭桶扶上皇位,那他也没有办法了,他只能保证自己不会犯这种错误,至少从现在来看,大皇子朱和堭还是很聪明的,他也有信心把自己这个儿子培养成一个合格的皇帝。

    《大明崇正律》中关于皇帝的规矩就这么多了,他立这些规矩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子孙后代中出现昏君,毕竟一个王朝因昏君而亡国的例子还是很多的,谁都要讲规矩,不是说当了皇帝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那样迟早得完蛋。

    这也是君主制宪的根本所在,自己给自己立规矩,以身作则去执行,总比别人给自己立规矩,强迫自己去执行要好。

    规定完皇帝的权力和义务,接下来就是平民百姓的权利和义务了。

    平民百姓还有权利?这又是一个惊雷,直接惊的下面的文武百官膛目结舌。

    平民百姓当然要有权利,如果下意识的把平民百姓当奴隶去奴役,那一个王朝也差不多要完蛋了。

    所谓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压迫奴役的狠了,他们自然会造反,朱慈炅在《大明崇正律》里规定平民百姓的权利就是怕有人去奴役平民,逼的他们造反。

    比如平民百姓有人身自由,只要没犯事,任何人都不得拘束他们的人身自由;又比如平民百姓有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得强取豪夺平民百姓的财产等等。

    至于平民百姓的义务,朱慈炅在这里就自私了一把,因为他规定的平民百姓的第一个义务就是,所有大明帝国的子民都有义务保护皇上,维护皇权。然后才是其他的义务,比如所有大明帝国子民都有保卫大明的义务,又比如所有大明帝国子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

    规定了皇帝的权力和义务还有平民百姓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就是行政体系了。

    朱慈炅在这里又放出一个惊雷,因为他把行政权基本都下放了,从今往后,不再是皇帝一把抓,而是内阁负责制!

    大概意思就是,以后皇上只管重要事务,具体事务全部由内阁负责。

    比如,以后的早朝皇上只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大事,其他事务全部以公文形式呈报内阁处理。

    又比如,以后官员的任免,皇上只直接任免内阁大学士和各部尚书,其他一到五品的官员,由内阁拟定交皇上批准,五品以下的官员则由吏部拟定交皇上批准。

    也就是说,以后大明的行政中枢不再是皇上的御书房,而是内阁!

    朱慈炅还对内阁的架构进行了调整,他规定,新的内阁由一位总理大臣,两位副总理大臣和各部尚书组成,品级全部是正一品,他还规定了内阁成员的任期,每位内阁成员的任期都是十年,而且最多连任两届。

    至于地方行政体系,他这次倒没怎么调整还是按原来的体制由承宣布政使司、州、府、县分级管理。

    这样一调整,放权就放的大了,他等于把绝大部分行政权和人事权全部下放给内阁了,省事是省事了,但是,他又怎么保证对整个大明的掌控呢?

    首先当然是要靠制度,他会慢慢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也就是说,以后所有官员都有与权力相关的职责,行使了权力却没把自己的事情做好,那是要挨罚的,轻则丢官罢职,重则判刑坐牢。

    都察院本来就是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监察机构,他还专门将各科给事中也并入了都察院,并扩大的监察御史的数量,加大了都察院的权力,以后五级以下的官员,都察院直接就可以查办,五级以上的官员如果犯事,都察院有权直接向皇上禀报,待皇上派锦衣卫和东厂核实以后,也同样可以授权他们查办。

    《大明崇正律》在最后还规定了修改规则,原则上《大明崇正律》一经实施是不得修改的,除非大明帝国皇帝和所有内阁成员一致认为某些条款必须要修改,才能修改。

    待鸿胪寺礼官宣读完,朱慈炅当即宣布,从明年也就是崇正十六年开始全面实施《大明崇正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