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爵。凡有九等: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万户。二曰郡王,从一品,食邑五千户。三曰国公,从一品,食邑三千户。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户。五曰县公,从二品,食邑一千五百户。六曰县侯,从三品,食邑一千户。七曰县伯,正四品,食邑七百户。八曰县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户。九曰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
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
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
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四十顷,
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
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
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
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
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
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八顷,
男若职事官从五品五顷;
皇兄弟、皇子皆封国,谓之亲王。
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
皇太子诸子并为郡王。
亲王之子承恩泽者亦封郡王,诸子封郡公。
其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孙承袭者,降授国公。
诸王、公、侯、伯、子、男若无嫡子及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已下亦同此。
无后者,国除。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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