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
且说黄义明举办五伦邦战后第一届议政大会召开的次日,有吏部、户部、礼部尚书先后述职,大会在当日下午,因安南国进贡歌女被打断。因此第三天大会继续举行,由兵部、工部、与刑部尚书相继续述职。
在大会上最先发言的是兵部尚书杨忠良。由于杨忠良在大会第一天已经就如设立紫光阁陈有功将领画像问题做过发言,因此发言较为简略。他说:兵部之设,始于曹魏,具体掌管武官选用及兵籍、兵械、军令等事宜。现逆伦邦已灭,仗打完了,兵部不忙了,但是各军武备不可懈,仍需勤于练兵,以备未知突之战事或外敌入入侵。现仅就我邦各军驻地做一个说明。
杨忠良继续说道:元帅立邦之初,共设有八军,其中一军现由赵凤英、朱键深将军统领;二军由钱壮壮,程知礼将军统领;三军由关向云、杨晓黎将军统领;四军由孙甜甜、郑玉辉将军统领;五军主将李近芳、王佳兰将军统领;六军由周颍、何耀辉将军统领;七军由吴爱梅、陈思静将军统领;八军由郑秋菊、卫斯斯统领。此后又新添二军,即岳淑均将军统领之先锋军及刘宏业将统领之后十三家军借兵。
孙甜甜之第四军现驻缅邦封地,李近芳之五军现驻南掌封地,吴爱梅之七军现驻安南封地,郑秋菊之八军现驻金边封地,这四支军队都不能随时回调中央。而所余五军,除刘宏业将军统领之后十三家军现驻兵本帖山寨外,余四军现皆驻好古城中军营,而成为邦畿禁军。而都城狭小,大军久驻,必然军民间产生纠纷。这一问题在战间不觉得,因为大军频频外出征战,而一旦全邦休战,此问题所诱发的矛盾便会象露出来。鉴于好古城内现已有孙瑛蕙之城防军在维持秩序,中国古有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之说,以此定城池东西南北四门方位,此说见于道教神系中,将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神兽,定为四方守护神。而应此说祥瑞,我建议不妨将现驻城中四军,分移驻于城都四门之外,以求邦都军民相安,所不知诸位以为此说如何?众人一起道好。杨忠良道:既然诸位对此建议不持异议,我建议自明日起,赵凤英之第一军移驻好古城东青龙门外;钱壮壮之第二军,移驻好古城西白虎门外;关向云之第三军移驻好古城南门朱雀门外;岳淑均之先锋军移驻好古城北玄武门外。众人又齐声称好,杨忠良的述职报告便算是通过。
杨忠良发言完毕,随后是工部尚书赵员外起身发言。赵员外说道:工部之设,原自周代官制中的冬官、大司空。南北朝时期,西魏恭帝三年(556年)始置工部官职,隋唐沿之,成为国家六部之一。工部具体掌国家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诸事。工部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排名最末,原本我应最后一个发言。但我要讲的话不多,而刑部尚书杨展雄有较多的话要讲,所以我提前发言,把尽可能多的时间留给杨尚书。
赵员外继续说道:自工部设立,秉邦主要求,共做了两件事,一是根据方知命馆长设计的图纸,建造邦主议政厅前一条街工程,工程内容含邦主议政大厅、六部尚书府、八军将军府等。而邦主出大金沙江南巡缅邦新得之地归来主持邦政大会时,诸位多已参观过该工程,其中除将军府打造稍奢,受到入住将军批评、已作解释外,其余均得认可。所做的第二件事是于邦主议政厅前一条街工程完成后,建好古城街心公共花园,以便于城中百姓及官员休闲,此外,于园心立有“五伦邦阵亡将士英灵永存”纪念碑,以便于我邦百姓四时瞻仰,不忘先烈创业之功。
而在本大会开完之后,工部准备建的工程尚有两项,一是在街心花园“五伦邦阵亡将英灵永存”纪念碑边侧,建紫光阁以陈列立邦有功的四十位功臣与五客卿像,此项工程在头日大会上已通过,为避免失误,现将此四十位有功将领及五客卿的姓名重读一遍,以请诸位核对是否有误漏:
一、第二军主将钱壮壮
二、第二军副将程识礼
三、第三军主将关向云
四、第三军副将杨晓黎
五、第四军主将孙甜甜
六、第五军主将杜近芳
七、第六军主将周颍
八、第六军副将何耀辉
九、第七军主将吴爱梅
十、第八军主将郑秋菊
十一、第一军副将朱键深
十二、原第一军代主将宋倩雯
十三、原第一军代副将龙宗道
十四、原第一军代副将马力田
十五、第六军副将冯晓岚
十六、毛淡棉遵城尉孙福禄
十七、木各具城尉赵财寿
十八、先锋军先锋岳小娟
十九、先锋军副先锋杨三枪
二十、中军参军张定边
三十一、宋城城尉殷晚晴
三十二、先锋军副将袁冈野
三十三、先锋军副将王志平
三十四、先锋军副将赵志喜
三十五、先锋军副将黄志和
三十六、先锋军副将余志丰
三十七、先锋军主将岳淑均
三十八、西路军统领、后十三家军主将刘宏业
三十九、原第一军副将、好古城尉孙瑛蕙
四十、原第二军副将、大戏台城尉周秀兰
客卿五位:
一、客卿缅邦王子哥娑尼
二、客卿南掌国王填塔拉
三、客卿金边国王子拉过烈
四、客卿暹罗国王子巴颂
五、客卿安南国王子黎向南
作如上宣读后,赵员外解释道:上叙立像排序,根据邦主意见,因岳淑均将军、刘宏业将军尽管在征逆伦邦战役中立有殊功,因系元帅近亲,排名后移。赵凤英将军因已晋升副邦主,不再立像,其夫婿朱键深将军列序移至第十一位。以上宣读不知是否有误?众人回答无。赵员外遂道:既然无误,我将请画匠为之临像,并请诸位被临像将领与客卿配合。众人齐声道好。
赵员外又道:工部近期欲做的第二项工作,是为一些准备退役的有功老兵建造房屋。邦主在江心坡起兵之初,好古城也就是原先的因姜扬村,惨遭卢桂生屠城之难,邦主召集了约五千女兵,传之以武功,组成八军,这五千女兵后来成为我邦立邦的基础。现经五年血战,逆伦邦已灭,而当初的老兵,不少人都已牺牲疆场,活下来的约一半稍多,有的也是身带伤病。她们入伍的年龄仅二十岁上下,而经五年征战,都已是二十五六岁的人了。现在我邦已不再打仗,这些老兵也应该享受退伍成家的权力。邦主建议为这些老兵兴建房屋,以感谢她们为我邦创建所做出的贡献。不知众位以为如何?台下爆起一片雷霆般的掌声。赵员外道:既然大家都没有意见,那么我接下来所做的第二项工作,便是为这些退役的老兵建设房屋。我的发言到此为止。
赵员外发言完毕,刑部尚书杨展雄走到了台前。他说道:刑部之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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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时至隋初,始设六部,有刑部之名,掌法律刑狱,另设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工作。时至明清,刑部之职渐全,有“三法司制”之说,即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并称,其中都察院掌百官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复审,刑部掌国家刑罚政令及法律初审,权责最重。而在战时,要维护国家存在,军队最重要;在和平时期,要维护国家存在,则刑部最重要。这是因为刑部掌法,法字从水,取水平意。此见于《说文解字》卷十:“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如果一国执法不公,便会民怨沸腾,导致统一国家的瓦解。现逆伦邦初灭,我邦初安,便将刑部之建设,提上日程来。
而如何建设刑部呢?首先是要公正立法,方能服人心。邦主赴江心坡举事之初,之所以获得成功,重要原因是因为逆伦邦立法不公,激起民怨。据邦主所述:其来江心坡时,众举事女子共述,江心坡原行大明律例,人犯事,有三堂会审制,民有不服者,可击鼓鸣冤。而逆伦邦主卢桂生重用其情妇成纸利行非法统治。此成纸利十分可恶,怕行大明旧律,难以服众,便另设邪法愚民。其要有五:
其一为佑恶少法。其曰:凡十四至未满十六周岁人,属未成年人,其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亦不公审。此法一颁,民生大乱,有恶少凭力杀人、伤人、强奸妇女者皆不受法律制裁,其犯罪又不得公开审理,犯罪者顿失国法约束及羞耻之心。更有家长欲为恶、寻仇者,自不出手,而嗍使未成年恶少行之。而受欺者,非妇女老弱莫属,诉冤无门。
其二为易风俗法,令人砸岳庙,焚《三字经》、《四书》、《五经》,另颁《逆伦新义》。谓之:昔人以孔孟之言为是非,以岳武穆精忠报国为人伦表率。又以苏武之节、文山之死为忠。前言皆谬,今逆伦邦立,一切当以邦主所言为尚。
其三为创新风法,其令民相互纠劾,以效忠邦主为忠。又强迫年轻女子,竞相脱衣选美为尚,夫妇因此起猜,家室瓦解者众,以致民风大坏。
其四为护狗法。其云狗命至贵,凡人无故伤狗者入刑,而狗伤人至咬人至死者,则不予处罚,云狗不懂事,人何须与狗较真。此法实为方便恶狗寨驱犬伤人。恶狗寨主依此法常驱群狗围堵青年女子,强其脱衣参加选美,不从则驱狗咬之,有刚烈女子因之被咬死者。另有无主野狗,时常街头乱串,年咬伤人者众,街头狗粪堆积,臭气熏天,百姓敢怒不敢言,不敢驱。
其五为贿律法。即衙门断案,法无准绳,法官可收钱枉法。此成纸利仍恐民不服,于鲸山顶设司法司衙门以审民。凡审案,颠倒讼词,以交钱多寡为胜负,民有冤屈,无处可伸。
为纠逆伦邦恶法伤民之弊,邦主与江心坡民众约法五章为治。具体如下:
其一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失犯罪者另计。帮主曾释此法依据为: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时,与关中父老所约。乱“”世应用重典,为此废逆伦邦所立佑恶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恶意杀人、奸污妇女者,即便未满十六岁,亦当与成人同罪。
其二为:尊重妇女人格,废强迫女子脱衣选美法。邦主曾释此法曰:“选美”之法大恶,一是脱衣竞美,长天下淫邪之风。二是构成对丑女的歧视,因天下女子虽众,但美女实稀,多数为相貌寻常者。以貌美取人,让寻常女子何以为生?日后选女,当以敬国事者为忠,善待双亲者为孝,友善邻里者为仁,克尽职责者为义,以善琴、棋、书、画者为艺。五者俱全,当为内美。日后选女,当以内美为尚。
其三为:废护狗法,恶狗伤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释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载物,人能役物,是以为万物之灵。人命至贵,岂能与狗命同?自古以来只闻为人立法者,未闻与狗立法者。
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三级,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讲完这些话,杨展雄又道:邦主动来江心坡时,与百姓约法五章,可以说是今日我五伦邦事业成功的致胜之源。因为它使当地百姓认清了逆伦邦暴虐政的本质,为我邦事业的最终成功,争得了民心。但乱世用重典,现今逆伦邦已灭,我邦已入承平时期,仅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等寥寥数条,亦难以处理许多疑案。为使我邦长治久安,法律尚须细化,另立系统治邦法典。仅列举数案,与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势众,长期霸占水源,向汲水者收钱,调戏打水女子,众乡民忍气吞声,不敢与争。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侠士过路取水,与霸占水源家族发生争执,霸占水源家族仗人多势众,十兄弟上前齐殴侠士,侠士还手,连毙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侠士死刑,周边乡民不服,数千乡民为之请命,官府一时难判此案,现收案犯狱中。
案例二:某人夫妇斗嘴失妻,适逢村边池塘见一面目已腐女尸。女方家人便诉该男子杀妻,男子不承认,被乡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镇衙复审,该男子招供杀妻方式与地点无一次相同,镇衙认定案有疑点,长拘男子不判。数年后,走失女子返乡,事报镇衙,将男子无罪开释。该男子反诉乡衙官长逼供,镇衙官长待查此案时,原乡官已自尽。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乡,夜半,客栈老板欲奸女子。女子奋力反抗,见墙上有刀,取下连劈男子数刀致死。事报官府,认为女子手段过残,罪女子数年,拘狱,女子不服,上诉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案例五:有小偷窃官府府库物,被护库犬咬死,家人以禁犬法诉官府,要求赔偿。
案例六:有女子着裸脐、超短裙出行,被一男子强奸。诉之官府,男子当死罪,男子不服,自诉因女子穿着太少,激起情欲,要求减罪。
案例七:某老汉独女被拐异乡辟壤,屡次出逃,均被该村村民合力擒获,毒打致残。其父后寻至,报当地官府,屡救不出。因该村穷甚,凡媳妇皆外乡拐卖致此。其父无奈,后以银五十两银,向该村长赎女还。其女返乡未久,因伤病死,其母亦伤心致死。老汉决心为女报仇,寻租房至该村,复于水井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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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村民连同村长合七百八十一人全部毒死。官府始终无法破案。老汉将全村人毒死后,自投官府,始知此案为寻仇所致。老汉为女寻仇投毒,情有可原,但杀人太多,法不可释,至今押狱中。
言毕,杨尚书要求众人讨论上述七案处置方法。众人七嘴八舌,最终归拢意见如下:
其一谓杀人可恕,天理难容者。老汉为女寻仇,杀人虽多,但女儿被拐卖在前,拐卖者应担死罪。老汉寻村长救女不得,即其全村民众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官府曾出面救该女不得,实有渎职之罪,因此当赦老汉无罪。
其二谓新法当设反座法,即诬陷必须反座,无反座即无法律之公证,任何人都可被闻风捕影致罪。某人夫妇斗嘴失妻,因村边池塘见无名女尸,官府未经核证,却认定该男子杀妻,将之屈打成招,并放走杀死该女尸真凶,实已构成诬陷罪。该办事官员不死,必须以被陷害者同罪责反座,现该办事官员已畏罪自裁,罪可不再究,但必须没收该官员家财,一半用以陪偿被诬男子无端坐牢数年之苦,另一半则当充公归官,以陪伴官府在此案中名誉损失。若办事官员先死,亦当追究其身后之责,有如岳武穆被奸贼冤杀,于其坟前立四奸像,为法理当然。
其三谓当设自卫防范法。某侠士由汲水事与护水源家族发生争执,无端被群殴,其理在先,其自卫时杀死群殴者,不当被治罪。此外,此案因少数人控制公共水源所致,官府有责,所在地官员应被追责,人无水不得活,汲取此案教训,今后应设立公共水源法,由官府掌握。如水源实由少数人辟得,官府当出资倍偿其劳,而不能让少数人永远控制公共水源。
其四谓本自卫防范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奋起反抗杀死施奸者,不应被治罪,反应奖励。因为在当时场合,遇奸女子在极度恐惧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知自己的抗暴强度。此外是女子体力要弱于男子,抗强扶弱原本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该女子为保自身清白抗击施暴者,本具抗强扶弱性质,因此应该鼓励。
其五谓应设风化法。吾邦原有妇女着装不得露乳及着裙必须过膝的法令,该遇奸女子因身着违禁衣衫被奸,其有伤风化在先,激起施暴男子情欲,是以被奸,因此应负连带责任。男子施奸死罪可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十年间,而遇奸女子当判笞刑三十,以示惩处其所犯有伤风化罪。
其六谓城镇内禁养犬法应得到有效施行。流浪狗咬人致死,可先驱该犬寻有无实际喂养主人,如有,以狗主抵命。如无,则由所在地官府予死者家属以经济赔偿,并切责该地官府履驱除城中流浪犬的官责。致于小偷入官府库府窃物被咬死案,官府无责,因为我帮禁犬法原有军营养犬、盲人养导路犬不禁一条。官府库府本当由军营看管,是以有权养犬。
众人讨论完毕,杨展雄重新上台发言道:聆听诸位所提意见六条,受益多多,当尽吸收于吾邦新法之中。此六条意见的共点,是认为法律是为维护道德而设,应具其道德属性。昔年我曾过京华听汤若望教士讲西学,其谓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法律有道德良心。而我谓中华王法特点则是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礼的派生,亦即其为维护礼的存在而设立,因此具有道德属性。何以持此说,是因为中华古法,原自孔子的“德教”说。其说具体如下:
孔子主张对国家的治理,应该是礼法兼治,以德为本。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北极星),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又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人民无所措(放置)手足。”孔子这两段话的大意为:处理国家政事,必须以德为本,就像群星拱北斗一样。用政令来号召民众,用刑法来惩治民众,民众可以不犯法,但缺少是非心。用道德来感化民众,用礼仪规范来约束民众,民众有是非心,并且能以礼来自勉。礼乐如果不发扬,则刑罚没有依据,刑罚没有依据却又要惩治民众的违法行为,民众就会手足无措。
上述孔子讲的这两段话意思很清楚,即:孔子不反对对民众用“法”(行使“刑罚”),但反对不教即“法”;孔子认为设“法”的依据是“礼”,即国家制定法律,必须以“礼”作为根据;孔子认为国家必须向民众讲清楚设“礼”的目的,对违礼者才能使用国家法律加以惩处。因此礼法兼治又必须以“德”(道德教化)为本。这就是孔子有名的“德政”思想。
本于“德政”说,孔子坚持认定法律具有道德属性,亦即认为法律本身是礼的派生,其应为维护礼的存在而没立,这使中国后世均以六经作为立法的依据,而使“礼”在客观上对后来社会,实际起到了法本(后世称“宪法”)作用。
其如荀子所说:“礼者,法之大分(总纲),类(律例条文)之纲纪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谓礼为法之纲,法为礼之用。由此出发,荀子认定:礼的设立有三个基本原则(“礼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意谓:礼取法天地,尊重自然规律。礼,维护人类社会存在,重视人伦关系。礼,尊重师长,维护教育制度。由这“三本”原则出发,荀子认为法的作用,无非对于礼的这三原则的维护。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顺。少者以长,老者以养。故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听政(管理国务)之大分(大纲),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俏不杂,是非不乱。贤、不俏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
而经孔子的首阐及荀子的诠释,中国自秦以后的历朝法典的制定,均坚持了法律的道德属性,即以礼为法本(后世称“宪法”),来制定历朝的法律。借用司马迁的话来说是:“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借用《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是:“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言说及此,杨展雄道:诚如汤若望所释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良心一条计,则吾可断言:泰西国立法之弊在于,将法律与道德对立;以量入刑,即只看犯罪结果,而不问犯罪原因,不加区分同一犯罪形式中有可能蕴含的正义与非正义性的区别,其必因法律不维护道德,而导致路人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社会治安秩序恶化等等恶象。而吾邦立法,则必须坚持法律的道德属性,以之扶良抗暴,以体现吾邦百姓的终极利益与心声。
杨展雄言说及此,台下掌声要动,刑部的述职便算是通过。
2022年5月14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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