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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晋作刑鼎(上)

    这边,新任中军元帅魏舒不断展现着他的虚心纳谏、不耻下问形象,那边,有一个人正在生着闷气。

    生着闷气的人正是范鞅,这位范氏家族牛人,政治老练,谋极富略,用一句话概括,那便是晋国政坛上一名老奸巨滑贪得无厌的高级官员。

    他当然生气,因为祁氏、羊舌氏两大家族被灭,他的范氏家族居然没得到一分土地。你国君也好,你魏舒也好,搞这一套,拿着国法来吓人,什么家法国法,无非就是想要人家士大夫家族的土地而!

    现在你魏舒得志了,当上中军元帅了,你就唆使国君搞国法为大?什么是国法?还不是符合你们利益的便是国法,不符合你们利益的便不要法了?

    不行,如果你们再以某家在执行家法时,再弄什么家法凌驾于国法这样的事来,那岂不是随便可以灭了大夫家族,然后再次瓜分其家产土地?

    别看咱老范家现在土地最多、实力最强,再给你们这样搞下去,你们的土地越来越多,到时咱老范年岁大了,告别这个世界了,那咱范家岂不是要被你们赶上甚至超过了?

    这不行,至少咱老范现在还在,就必须杜绝这种以国法压制家法从而灭了大夫家族的事发生。

    范鞅有的是办法,他把中行寅找来:“看来,必须要公布法律了,让各大夫家族都严格按公布的法律办事,让他们小心点,这样才会避免什么家法凌驾于国法的问题出现。”

    中行寅一切都听范鞅的,这两家是世交,父亲中行吴去世后自己在范鞅的全力支持下入卿,但他现在在六卿中的排名是倒数第二。得做点什么事,让晋国上下都看到咱中行家族的贡献,多立功才可以得到快速提拔。

    “范大人,赵鞅此前对祁氏、羊舌氏被灭有过一些意见,他认为既然一切要以国法为依据,那应该让国人都知道国法到底是什么样的,而不能象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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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样,由卿大夫和国君来按习惯和传统来判案。”

    “快去把他请来,我们一起商议。”范鞅对赵鞅本无好感,但他觉得这个人可能利用。

    赵鞅听说范鞅、中行寅有意公布法律,心想这是好事啊,如果法律早点公布,那祁氏、羊舌氏这样的家族怎么可能会被灭族?现在国家很乱,国君权威不够,却又要乱举屠刀,这不符合晋国利益。

    赵鞅心直口快:“郑国子产几十年前制作了刑鼎,把法律刻在鼎上,陈于太庙,大家便知道了原来刑法是这样的,所以都严格按照刑鼎上的法律规范言行,郑国大治。我们晋国早就应该这样了。”

    范鞅大喜,三人商议了一番后,决定比郑国的刑鼎更进一步:郑国铸刑鼎,晋国也铸一个,不过郑国人用了铜,咱晋国比郑国发达,就用铁。

    具体就由赵鞅、中行寅两位卿大夫实施。

    六卿会议很快通过了这个方案,因为这三人至少便有三票,魏舒也不想得罪范鞅。

    赵鞅的执行力是超一流的,公元前514年冬,赵鞅、中行寅率军到达汝滨,即今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东北一带,这是晋国前些年灭了陆浑部落后新得的城邑。

    干什么呢?筑城。筑城到了春秋这个时候,已经变得很流行了。西周时期,诸侯国的概念其实是一个都城的概念,加强国家建设,说到底便是加强都城建设,是一个点的建设。

    但到了春秋后期,国家的概念已经变成了国土的概念,不再只是一个都城的事了,而是这个国家内大大小小各个城邑的事。国家的边界概念越来越明确,诸侯国对土地也越来越需要。国家的大小,从原来的都城的大小为衡量,变成国土面积的大小来衡量。

    那就需要国家对每一个新得的城邑予以保卫,最直接最有效的保卫办法便是加强防卫,这便需要修筑城邑的城墙,并加强城防工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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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鞅、中行寅这次正是到汝滨筑城。这是一项军事行动,国家有军事行动,那就得配套军事义务。赵鞅命令附近一带积极捐献军资,史料记载,征铁一鼓。

    这个鼓,是一个数量单位,按当时的计量法,一鼓便是四百八十斤。赵鞅需要这些铁来铸造刑鼎。刑鼎刻什么内容呢?那便是范鞅的父亲、前中军元帅范匄于公元前550年制订的晋国刑法。

    范匄是一位值得尊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所制订的这部刑法综合了晋国历史上沿用的晋献公时代的“士蔿之法”和晋文人时代的“被庐之法”,将相关刑狱方面的内容从国家大的法典体系中分离出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刑法,史称范宣子刑书。

    但是,这部刑书是属于晋国公室的,是属于晋国卿大夫的,是被藏于秘府,为少数人服务的。百姓看不到,甚至许多士大夫级别的贵族阶级人士也难以看到。

    因为,看到是不正常的,看不到才是符合周礼的。春秋的中前期,列国除了楚国的治理较早地带有些法治的性质,其余的诸侯国,尤其是以宋国、鲁国、齐国、郑国、卫国等周王朝京畿附近一带的诸侯国,完全遵从的是礼制治理,即周礼。

    晋国也算是开放有前卫的了,所以才会有晋献公时期的士蒍之法,以及到后来晋文公的被庐之法,再到士蒍的刑书。但说到底,这些法律条文,是服务于晋国公室的,到后来是服务于晋国卿大夫的。

    但是,现在晋国的六卿内部出现了严惩的分裂和矛盾,对于刑法的解释,国君有国君的解释,范氏、中行氏、赵氏、韩氏、魏氏、智氏都有自己的理解。这怎么整?

    既然没法整,那干脆都公开吧。就这样,一个本是为了缓和权力斗争紧张局势,以及个别卿大夫为了打压敌对势力而作出的决定,就成了中国历史上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事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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