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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兵制》
京师
汉朝的京师兵,主要分南军和北军两支:中尉所领的屯兵驻于未央宫北,称北军;与之相对,由卫尉统领的称南军。
南军士兵大多调自内郡,太祖刘邦时期主要调自丰沛,北军士兵主要调自京辅,均是一年一轮换。
南军原编制五个超编校尉,共两万人,北军四个超编校尉,共一万六千人。
地方
地方兵置于郡、县,一般由郡、县尉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
征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分封的王国与侯国各自都有军队,王国之兵由诸侯王中尉统领,侯国之兵隶属于郡。
边兵
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都尉和部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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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种
军队有材官、骑士、楼船、轻车等兵种。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轻车,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沿江、海诸郡多编练楼船。
太祖高皇帝刘邦身陷白登之位后,车兵逐渐被汉室淘汰。
编制
汉朝军队的编制,据《后汉书·百官》记载,“大将军营五部”,部由校尉统领,“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长一人”。
即:1营=5部,1部=5曲,1曲=2屯,1屯=5什1什=2伍1伍=5人。
但据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和居延地区出土的汉简,部分左、右部或前、后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后曲;
部、曲之下还有官、队、什伍等。
上述文献与文物,对汉朝军队中、下级组织的不同记载,很可能是不同地区或军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编制。
秦朝兵制,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军事体系。秦廷在地方上彻底废除“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全面实行郡县制。
初灭六国时,在已控制的地区设置了36郡,后又置九原、南海、桂林、象四郡,共40郡;郡设郡尉,辅左郡守,并掌军事。
郡下设若干县,置有县尉,辅左县令,掌军事。全国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本郡壮丁作战的权力。秦时人口约2000万,由于兵役、徭役都很繁重,每年要有二三百万的丁男被征发服兵役、劳役,仅守长城的士卒就达30万。
秦、汉为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军队,并置于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秦为国尉,汉为太尉。
汉朝设考工令负责兵器的制作,设武库令负责兵器的贮备、管理。
有的郡国也设有工官、铁官,负责制作器械,并将它们输入京师;长安城中的武库是国家最大的贮藏兵器的中心。
秦、汉时,铠甲已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
秦、汉时大量使用骑兵,马政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
汉朝在奖励民间养马的同时,在北边、西边均置苑养马。景帝时有苑36所,官奴婢3万人,养马30万匹;武帝时官马达到40余万匹,为骑兵的发展和对匈奴作战创造了条件。
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秦律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
西汉军队除演练射御、骑驰、战阵之外,每年秋季都进行教阅,又称“都试”,并按成绩优劣进行奖惩。边郡则常有太守“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这种训练带有实战演习的性质。
秦朝沿袭战国时的郡县征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子17岁“傅籍”,以后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征集入伍,到60岁才能免役。
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子20岁傅籍,此后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
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征入伍,至56岁才能免役。
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
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
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
汉循秦制,略有损益。
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一一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
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了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着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
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改为20岁始傅,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四。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
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
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内,享有免役的特权。
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
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耀”,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对仔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母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
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费”军食的情况。
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上兵买卖物品。
免役特权
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广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
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
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
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
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
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
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
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
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
至西汉后期,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贵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征兵制的败坏
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
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黄、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
于是,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
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儿乎完全废止r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
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椁鼓,可得二万人”;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
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募兵制的推行
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史”。
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己不适用大规模战争的需要。
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亢健”、“应募”等等。
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
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豚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
例如建武二十四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暮十一郡“麝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
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
例如,建武一十六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暮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
明帝永平元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
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真”,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
东汉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廉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