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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废缠足(四)

    处理完现场事件,马三娘父母灰溜溜的走了,这件事的影响却在持续影响着希望营,事件推动法令成了希望营的一个显著特点!

    回到公事房,张三马上令朱新光召集各个管事前来议事,不大功夫各个管事开始陆续来到议事厅,周总旗由于在碱场,所以无法来参加会议,但是却多了新上任的纸厂管事高红山,由于是民事会议,所以没有军方代表参加,只有一个朱新光作为张三的副官旁听了会议的过程。

    会议首先由宋思明介绍了此次群体事件的起因和处理结果。因为老宋是教育部门的管事,所以理所当然由他来做开场白,但是老宋管的事太多,根本没什么精力关注学堂,学堂现在基本上是自我管理!

    老宋介绍完事情的经过后,张三接过话头说道:

    “通过这起群体事件,我发现了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缠足在希望营的合法性问题;第二:父母对于孩子的管理是否是无责任管理,即使孩子被父母伤害出现死亡;第三:关于熊秀娘老师带领学生私闯民宅的问题在以后需要怎么处置,需要有明确的法令法规!”张三讲完这三条后请大家发言逐条讨论。

    “我先说吧,作为学堂的负责人,出了这样的事我有责任,但是我还是那句话,男女授受不亲放在一起,即使不在一个班级也是会留下话柄,不管其他的事如何,我建议要么取消女子入学,要么男女分校!”老宋是传统儒生,最讲纲常礼法。

    “宋夫子这话听着似乎是有道理,可是却明显瞧不起我们女人,出了问题不想解决的办法首先就是想着往我们女人身上推卸责任!现在讨论的是女子该不该裹小脚!”周月娥作为唯一的女管事直接怼上了老宋。

    其他管事大部分认为人家自己的孩子缠不缠足不该由民府去管,那是人家的家事,只要不影响别人就好。

    “女子为什么要缠足,难道把脚裹成那种畸形的小脚真的很好看吗?我看不是吧,是我们男人审美观造成了女子的缠足成风吧,士大夫的审美观成了世人审美的风向标,他们就认为女人缠足才是最好的,不缠足的女子是受到鄙夷的,在他们的圈子里,没有缠足的女子甚至无法出嫁,这才是问题的根源,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女子缠足是否合法,而在于改变男人的审美观,我们目前无法改变全天下男人的审美观,但是却能改变我们希望营的审美,如果男人都不以娶小脚女人为荣还有女人缠足吗?”张三对着在场的人问道。

    大脚小脚对于在场这些人都无所谓,都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穷苦人,能娶上老婆的都是祖宗保佑,哪还有资格七选八选,所有人对女人缠足与否没多大感觉。都说让张三看着办他们没有意见。

    张三趁机宣布:“希望营所有管理者不得娶缠足女子,包括军队军官,上位者就是风向标,有道是楚王好细腰宫人多饿死,上位者不喜欢缠足,缠足之风必然会慢慢消亡!如果你就是想要娶小脚女人请辞去公职,成为普通百姓娶什么女子都行!法令从宣布之日起执行,不管任何都不得违反。”

    接下来讨论父母如何管教孩子,确切地说是父母是否可以虐待儿童。

    这一点大家观点倒是一致的,不允许虐待儿童,父母也不可以,毕竟这样的父母也不多,大多数父母都是疼爱孩子的,至于处罚可以按照故意伤害来定罪名,根据伤害程度来定罪行,严重者可以是死刑。具体细则慢慢制定,一定要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触法。

    然后张三谈了一下男女分校的问题,要求李总旗抽出人手抓紧时间把女校建起来,任务定位优先等级。

    最后讨论私闯民宅的罪名,至于私闯民宅是否有罪不需要讨论,没有人会认为无罪。毕竟谁也不想在自己家里突然闯进一位不速之客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至于如何判定罪名,要根据造成的物资损失和精神伤害!量刑从财物处罚到死刑不一而论。

    三条法令都通过之后张三谈起了公与私的分界,什么是公?一切与所有人密切相关的产业由民府投入建设并经营的土地、矿产、工厂和商业等其他公共服务事业,这些都是公共产业,属于希望营所有,由民府代为管理!比如碱场的煮碱,纸厂的造纸都是公共产业,创造的价值由民府代为支配。

    什么是私?一切由私人创造的产业,如工厂、商铺、房产等等私人创造的合法财富属于私人,受到民府和军府的保护,任何人不可侵犯,如果是贪污受贿得到的财富则不受保护,数额太大还会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刑罚!

    第二天一早,民府出台了新的法令在全营宣读:开篇便是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财富受到民府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一条:希望营公职人员不得娶缠足女子为妻,如有违反开除公职,普通百姓不受限制!

    第二条:缠足属于陋习,民府持反对态度,如果女子自愿缠足民府不加干涉,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女子缠足,包括女子的父母,违者以虐待伤害罪入刑!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他人包括父母对待子女,如有虐待行为将根据伤害程度量刑,造成死亡者死刑!

    第四:百姓住宅属于私人空间,不经允许不得入内,公务人员执法例外,执法者需要持有执法证件!私闯民宅者主人有权利以任何方法进行反击,造成伤害不追究任何责任,私闯民宅者根据对私宅主人家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严重者除赔偿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法令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