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里回到局里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王淼终究是没有给王爸一个确切的消息,要不要在h市买房子。
半个月后,局里应该是实在看不下去法医实验室内能开刀的只有他们两个了。就又送来了一个实习生,刚刚从警校毕业。
沈言跟王淼是欣然接受的,虽然小胡已经习惯了到他们这里来兼职但他毕竟是正经的警察。
新来的实习生叫陈实,学的直接是法医学,今年刚刚毕业,据他自己所说,自己就是一个只有理论没有实践的典型例子,到这里来就是为了上手。
他们一开始就发现了,陈实一遇到全身尸检,手就会不自觉地抖动,王淼跟沈言在他来后的一个多月,都只会让他在小事儿上拿刀,平时做的就是助理该干的拍照记录的活儿。
他们两个已经商量过了,陈实的这种情况现在越来越轻,最后将其定义为一种应激的表现。现在破局的时候,差不多已经到了。
沈言在实验室内左右看看,确定陈实不在实验室内后,转身跟王淼对接下来的安排:“你看到了吗?”
“嗯,上一场尸检,他的手已经看不出来任何的动静了……”
“那咱们就下一场就安排他当我的助手吧,你有空的话,就在一旁协助一下,毕竟是他的第一次,我怕场面控制不住——”
“ok、ok”这么名场面的时刻,他可不想错过。
两人就这么轻描淡写间把陈实这个小实习生安排的明明白白的。
3月5号,这是本来是一个值得陈实纪念的日子。
一大清早,三人接到陈队的通知,得知尸体已经被运到了法医实验室,但是死者有点特殊,电话里说不清楚,陈实先去实验室内准备尸检要做的准备,他们两个就到会议室内跟陈队碰头商讨。
到了之后才发现,会议室内不仅有陈队跟白洁,还有两位像是家属的人在。
陈队看见他们到了之后,便当着那两个人的面,给两人将这件事情的始末:“事情是这样的……”
原来,死者宋竹是高新区那边的一家新能源工业区的临时工,出事的时间是在4号、也就是昨天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宋竹当时被发现的时候身上穿着工装,在一个两层楼的边上,像是从上边直接掉下来一样。发现的人当场报了警,先是在民警那边做了备案,调查了案发现场。
因为宋竹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亡,家人被通知到现场后,找到园区的负责人。这种事情一般是找到相关负责人确认赔偿方面的事情,但是因为宋竹是临时工,尽管他当时是穿着工装也不能确定是在工作中死去的,说是顶多赔一万块钱以示安慰,要找赔偿也该找第三方的要赔偿,而第三方那边的赔偿跟园区的说的产不多。
经过一天的协商依旧没有结果,死者家属决定打官司。他们从民警那里得知警局内法医实验室有免费做鉴定的名额,案子就被转到了陈队的手中。
局里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尸检援助名额,今年还有空缺,他们的身份又符合标准。沈言跟王淼两人的目光在空中对视,两人都知道里边蕴含的意思:陈实的事情要往后延期了。
这个案件的性质从到他们的手上就已经变了,因此这个案件是不能出现一丝的差池的。
两人跟家属了解完案情后,起身对着还在抽泣的他们握手保证,一定帮他们查出死者的死因,为死者严,为生者权。
两人从会议室到法医实验室的这一段路程中,谁都没有开口聊之前的话题,现在这个案子两人所要面对的压力,可以说是能排到王淼截止到目前为止经手案子的前三。
谁都知道打官司面对的就是要上庭,那么他们准备一定一定要相当的充分才可以。
法医实验室内,陈实已经准备了尸检前的准备工作,这一次他们不仅仅要查出宋竹的死因是什么,更要给出一切为什么死者不是死于那些死因的理由。这就意味着这一次的尸检,要比别的尸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跟精力。
陈实要做的跟之前一样,拍照以及记录。
沈言跟王淼已经分好了自己解剖的部位,整个解剖过程很是流畅,几乎都是跟陈实对话的声音
“拍照的时候,这里不能遮挡——”
“给瞳孔拍照,测一下瞳孔——”
“这里需要标尺立着拍照,往下移——”
“这里不能这样,要先拉长——”
之前他们没有重视陈实拍照时不好的习惯,在这次的尸检内一并指了出来。毕竟这些错他们之前也遇到过。
开始前,两人已经分配好解剖时沈言负责的是头部跟四肢,王淼负责的是胸腹腔。
陈实先为死者剃发,这样有利于查看头部的情况。剃发后发现死者的头部并没有外伤,推测有创伤,导致皮下血肿。
死者的颈部有一些暗红色的斑块,却没有办法确定是损伤还是尸斑。
死者的右边鼻腔内有异物,在陈实手中接过已经标记好的取样瓶转好后,继续接下来的尸表检查。
死者的左右手背、上臂内侧、腋下都有挫伤。
整个尸体信息量最多的还是在死者的下半身,死者的右小腿胫骨处有暗红色的尸斑,左小腿外侧有一个8x5(cm)的创口;右腿胫骨处有一个类似于水泡的鼓起,沈言按压后确定并不是水泡,随即想起死者家属讲过,死者生前遇到过车祸,是腿部韧带拉伤,期间并没有做手术,或许与此有关。
死者的足部存在有异常,有暗黄色磨损,皮肤有改变;目前能确定的是死者从外边看,像是有两个散在的伤口,有现金化的成像,能判断并不是机械性的损伤。等下还要切开脚底看里边有没有出血。
其实这种现象还有一个说法,那就是死者造成伤口的时候并没有穿鞋,如果有鞋子保护的话,伤口就不会这么的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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