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的国庆节假一晃而过,转眼到了1995年10月10日。
张大勇、高红和小张一起早早地来到了临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王爱红聘请的是星汉所的主任朱正浩律师。此时,王爱红和朱正浩也坐到了自诉人席上。
在朱正浩神情严肃的宣读了自诉状以后,审判长董兴才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
张小宝律师重点从重婚罪的构成方面进行了答辩:“所谓重婚罪,必须以夫妻身份共同长期,稳定的居住。从目前情况来看,被告人张大勇并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我方认为张大勇无罪。”
“请自诉人围绕张大勇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具备该犯罪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审判长提示道。
自诉人的代理人朱正浩,攻势凌厉地抛出了开庭前准备好的三组证据。
“对于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它仅仅就是一份租赁合同。它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张大勇在和谁居住,居住了多长时间,是怎样居住的。
对于证据二被告人谈话笔录,我的当事人尽管承认和高红女士在一起同居过。但同居多长时间?同居关系是否稳定?是否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这个证据证明不了。
从录音文字整理稿可以看出录音的内容。在此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该证据的取得途径是非法的。我们将保留追究对方窃听,窃照刑事责任的权利。当然它也证明不了原被告双方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观点。”小张律师一字一句的发表着自己的辩方质证意见。
“请自诉方指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张大勇和高红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具体情形?”审判长进一步提醒道。
“不能独立割裂的看待每一个具体证据,而要综合分析我方所举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我们上述所举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结合起来完全能够证明张大勇犯了重婚罪。”朱正浩想把庭审方向朝自己预设方向拉近一点,他现在重点想控制庭审的方向。
“应自诉人在庭审之前提出的申请。法庭现在传唤证人高红出庭作证。”审判长朗声说道。
两名法警迅速出去,将高红带进法庭,把高红安排在证人席上坐下。
“证人高红,你和张大勇是什么关系?”朱正浩首先向证人发难。
“只是偶尔同居。”高红答道。
“偶尔同居需要租个二百多平米的房子吗?”朱正浩向证人发起了正面进攻。
“我高兴!”高红冷冷地应道。
“我想提醒你一句,高红女士。你的回答如果和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话,法庭有可能追究你的伪证责任。”朱正浩仍然是寸步不让!
“哼哼,我正等着朱律师,你把我送进牢里去呢。我担心你没有那个本事!”高红也是豁出去了。
“请求法庭依法追究证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证人的陈述和录音证据当中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在录音中明确承认我们这样天天在一起吃住,你家对象不会反对吗?张大勇回答,没事的,我会处理好这些事情的。”朱正浩似乎有些恼火。
“自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本身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法庭处罚的依据。”张小宝迅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鉴于双方观点争议较大,对自诉人提出的处罚证人的申请。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决定。但请证人要端正态度。”审判长董兴才说道。
“高红女士,你平时和张大勇是否以夫妻身份出行或在公开场合亮过相?”小张发问道。
“没有!”高红干脆的吐出两个字。
“鉴于双方已经就案件事实对证人进行了充分发问。案件调查阶段到此结束,请证人退庭。下面双方进行法庭辩论。”董庭长果断的把案件审理推入了下一阶段。
双方就被告人张大勇是否构成重婚又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几十分钟的辩论。
接着,经法庭引导,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庭已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下面休庭三十分钟,各方诉讼参与人就地休息,三十分钟以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再当庭做出判决。请大家耐心等待,休庭。”
三十分钟后,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再次步入法庭。
审判他当庭做出了判决:“本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但经审理后认为,自诉人的自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大勇无罪。闭庭!” 19181/10620380